更新:为促进某些香港居民移民而创建的两条永久居留途径的临时公共政策
背景
2020年6月30日,中国对香港实施了一部国家安全法,该法将“分裂、颠覆、恐怖主义和与外国势力勾结”定为犯罪,并对这些罪行提供了非常广泛的定义,这削弱了权利和自由,可能导致歧视性或任意的解释和执行。
加拿大与香港人民有着长期的联系,并对那里的不断恶化的人权状况表示关切。为应对这些关切,加拿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便利措施,帮助香港居民前往加拿大。加拿大在其印太战略中强调了对香港人民的持续支持。
公共政策考虑
为促进某些香港居民移民而创建的两条永久居留途径的临时公共政策,承认香港居民通过人力资本对加拿大经济和社会文化景观所做的贡献,同时也促进了民主价值观。
通过为香港居民提供新的永久居留途径,加拿大政府旨在鼓励那些最近在加拿大毕业或获得工作经验的人选择加拿大作为学习、工作和定居的地方。这项公共政策将便利目前居住在加拿大的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及其家庭成员获得永久居留权。
我在此确定,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25.2条,当外国国民(主申请人及其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符合本政策规定的要求和以下描述的条件(资格要求)时,有足够的公共政策考虑因素来授予永久居留权。我进一步确定,有公共政策考虑因素,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外国国民(在加拿大境外的家庭成员)授予豁免《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以下条款的规定是合理的。
适用于主申请人的条件(资格要求)
基于公共政策考虑,授权官员可以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国民授予永久居民身份:
- 外国国民持有以下之一签发的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发的护照,定义见《条例》第190(2)(d)条,或
- 英国签发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作为在香港出生、归化或注册的人,定义见《条例》第190(2)(e)条
- 通过部门网站提供的电子方式(在线)或如果外国国民或其代表表示无法在线申请,则通过部门提供的替代申请格式提交永久居留申请
- 在加拿大语言基准或加拿大语言能力水平中,每个语言技能领域至少达到基准5级的语言能力:
- 这必须通过部长指定的评估语言能力的组织或机构的评估结果来证明,根据《条例》第74(3)条
- 评估结果在收到永久居留申请时必须少于2年
- 在提交永久居留申请时和授予永久居留时,身体在加拿大
- 在加拿大拥有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
- 打算居住在魁北克省以外的省或地区
- 符合以下两条途径之一的标准:
- 途径A:
- 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内,从加拿大的指定学习机构毕业,定义见《条例》第211.1条,获得:
- 学位
- 至少2年制课程的文凭,或
- 研究生或研究生文凭、证书或资格证书
- 至少1年制课程。要符合资格,该课程必须要求完成一个高等教育学位或文凭作为接受该课程的先决条件,并且
- 高等教育学位或文凭必须在研究生或研究生课程开始前不超过5年内获得
- 课程可以是任何领域的学习,至少50%的课程(总课程)是在加拿大实际存在期间完成的,无论是课堂上还是在线。
- 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内,从加拿大的指定学习机构毕业,定义见《条例》第211.1条,获得:
- 途径B:
- 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内,完成至少1年的全职工作经验,或通过兼职工作获得相当于1年的工作经验,在加拿大:
- 工作可以是任何技能水平,但必须符合《条例》第2条的工作定义,并且必须通过工作许可、根据《条例》第186条的工作许可豁免或根据《法》第25.2条的公共政策授权完成
- 在计算工作经验期间,外国国民从事全日制学习或自雇的任何期间不得包括在内
- 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内,完成至少1年的全职工作经验,或通过兼职工作获得相当于1年的工作经验,在加拿大:
- 途径A:
- 不得被认定为不可接受进入加拿大
适用于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的条件(资格要求)
根据本公共政策申请永久居留的主申请人的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有资格根据本公共政策获得永久居留权:
- 外国国民在加拿大
- 外国国民已被包括在主申请人根据本公共政策提交的永久居留申请中作为随行家庭成员
- 外国国民符合《条例》第1(3)条中“家庭成员”的定义
- 外国国民根据《法》和《条例》不被认定为不可接受
- 授权官员已确定主申请人符合本公共政策的所有资格要求
适用于在加拿大境外的家庭成员的条件(资格要求)
基于公共政策考虑,在处理永久居民签证申请时,授权官员可以在外国国民符合以下条件时,授予豁免《条例》以下规定的要求:
- 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外国国民已被包括在主申请人根据本公共政策提交的永久居留申请中作为随行家庭成员
- 外国国民符合《条例》第1(3)条中“家庭成员”的定义
- 外国国民根据《法》和《条例》不被认定为不可接受
- 授权官员已确定主申请人符合本公共政策的所有资格要求
可对在加拿大境外的家庭成员授予豁免的《条例》条款
- 《条例》第10(2)(c)条——要求指明根据这些条例规定的类别申请
- 《条例》第70(1)(a)条——要求作为《条例》第70(2)条所述类别的成员申请永久居民签证
- 《条例》第70(1)(c)条——要求成为移民类别的成员
- 《条例》第70(1)(d)条——要求符合该类别的选择标准和其他要求
原则性批准
一旦授权官员评估外国国民符合上述适用于主申请人的条件1至7,授权官员将根据本公共政策原则性批准申请(第一阶段批准)。为了更大的确定性,已知不可接受者将不会获得原则性批准。在授予永久居留之前,将进行最终的可接受性评估(第二阶段批准)。
费用
任何适用的费用,包括根据《法》第25.2(1)条处理永久居留申请或永久居民签证的费用,以及永久居留权费用,必须支付。
开始和结束日期
本公共政策自我签署之日起90天后生效,并于2026年8月31日到期。本公共政策撤销并取代2021年5月17日签署的为促进某些香港居民移民而创建的两条永久居留途径的临时公共政策。本公共政策可随时撤销。
根据本公共政策在生效日期之后和到期日期之前或公共政策撤销之前收到的申请,将根据本公共政策处理。根据2021年5月17日的临时公共政策创建的两条永久居留途径提交的申请,如果在本公共政策生效时尚未作出最终决定,将根据本公共政策处理。
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长,Hon. Sean Fraser, P.C., M.P.
签署于渥太华,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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